关联交易乱象迎来强监管! 银保监会网站1月14日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在关联方认定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 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性和风险大小,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 同时,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银行对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 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对于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办法》明确,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保险机构方面,《办法》提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险机构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25%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的金额较低者; (二)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30%; (三)保险机构投资单一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30%; (四)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保险机构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50%。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中差异化监管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按照机构风险程度实施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银行授信类、保险资金运用类、信托资金投资等与资金相关的高风险关联交易分别设定比例限额,调降了保险资金运用类比例上限,部分指标降幅达到40%,着力防范向大股东提供融资的乱象问题。 三是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明确银行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授信监管比例予以规范,防范通过设计复杂交易结构规避监管。 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广州广告公司 https://www.3zmedia.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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