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SPA展 事发安徽省芜湖市,时年49岁男子王某因为章某与他妻子小丽(化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积怨,在现场捉奸时情绪失控,便持铁锤将章某砸死。2021年11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王某,初中文化,汉族,农民,住南陵县。王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王某与妻子小丽均在南陵县县城打工。案发当年上半年,王某发现妻子小丽和章某电话联系频繁,往来密切,加上小丽想要起诉和他离婚,就怀疑两人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并试图寻找证据。 当王某得知章某晚上都是在他儿子经营的某某电脑店内值守时,在7月14日晚上8点左右来到南陵县籍山镇某某花园小区某某电脑店,见该店卷闸门已拉上但内有灯光,怀疑他妻子在店内,便几次拨打妻子的手机。小丽虽没有接听电话,但王某听到店内有手机铃声响,就确定小丽就在店内。 后来王某回到他打工的工地想要喊一工友陪同一道去捉奸,但遭拒绝。王某就从工地拿了一把铁锤放在包里,在商店买了一把手电筒后,又独自来到该电脑店,在喊门、敲门均无人应答后,便用脚踹门并强行将该店卷闸门向上托开。在此过程中,小丽从电脑店后窗逃离。 进入室内后,王某就在店内到处寻找小丽,并与章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持携带的铁锤对章某头部击打数下,将章某打倒在地。王某在店内找不到他妻子后也离开现场。章某被击打后当场死亡。 另查明,王某在7月1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他杀人的犯罪事实。 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是激情犯罪,被害人有过错,王某主观恶性不深,此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王某是防卫过当。王某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王某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小丽说道,她丈夫王某一直怀疑她在外面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经常对她跟踪。她和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一段时间了,三四个月前,她和章某的电话联系多了,王某发现了章某和其她联系的手机号码。案发当天中午,她和章某约好晚上去电脑店里住。晚上8点多钟,她骑电动车到电脑店,之后王某打了几个电话,她都没接。 大约半小时后,她听到她丈夫来敲门,后来破门而入,她在丈夫进门前从后面窗户上翻墙逃出,躲在了楼道里,十多分钟后其她听见楼下有人哭。后来她被警察发现并带走。她逃走时电动车和手提包丢在了店里。 王某被捕后供述,他发现妻子与章某有不正当关系几个月了,心存恨意,并一直想找到他们有关系的证据。并通过刘某儿子和章某儿子取得了联系,并知道了章某的住处 7月14日晚上9点左右,他发现他妻子和章某在南陵县籍山镇某某花园小区一电脑店里,便从他打工的工地携带一把铁锤到电脑店,先敲门没有人,便强行拉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用铁锤敲打章某头部两三下。作案后,他在某某中心的停车棚旁将铁锤扔了,在7月15日下午自动到南陵县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他杀害章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因为章某与他妻子小丽有不正当关系而积怨,在多方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又现场捉奸不能,导致情绪失控,持随身携带的铁锤猛敲章某头部数下,致章某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王某采取强行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室内,被害人虽有不满,但无过激行为,王某仍持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数下,导致章某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不具防卫性质,不能构成防卫过当。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他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明知小丽有配偶,仍与小丽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对于此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王某在案发现场激愤杀人,属激情犯罪,但王某用铁锤猛击被害人头部数下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较深。鉴于此案是民间纠纷引起,王某自愿认罪,被害人存在过错,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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